專家論述
什麼情況下可向配偶要贍養費?
智富月刊 撰文◎郭莉芳
今年幾椿名人的婚姻新聞,都引起社會熱烈討論,包括喧騰一時的王靜瑩家暴事件、阿羅哈客運董座陳瑞玲與前夫官純良之間互告官司,以及立委柯俊雄的前妻張美瑤,因連續3個月未收到柯俊雄的贍養費,憤而告上法院要一次討回960萬元等。
過去台灣社會,贍養費多以妻向夫要求者為多,至於阿羅哈客運董座陳瑞玲,被前夫控告外遇並要求鉅額贍養費,則是國內較為罕見的由男方向女方要求贍養費的案例。
陳瑞玲的前夫官純良,因太太主動要求離婚,而理直氣壯地要求贍養費,讓人不禁疑惑:不論是先生或妻子,只要主動先提離婚要求者,另一方就可以有理由要求贍養費嗎?
其實,許多夫妻協議離婚,但都不易談妥,大多就是卡在贍養費部分,加上很多人不清楚法令,來不及在對方脫產前就先清查,贍養費到頭來都是一場空。以下幾個有關於贍養費的法律知識,值得了解。
知識一: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的一方才有要求贍養費的資格
夫妻雙方誰才有資格提出贍養費的要求呢?依照民法1057條,「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使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蔡惠子律師表示,可見贍養費由誰付,和誰先提出離婚並不相關。
知識二:誰該支付贍養費,可以採協議方式
有關贍養費的問題,比較兩情相願的方式,是夫妻倆在離婚協議書或是另立的契約書中,達成協議,明定該由誰付給另一方。至於金額多寡,給付方式是按月給或是每半年、每年給,也都是夫妻達成協議即可。
知識三:法院對於因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的認定很嚴格
但如果夫妻雙方沒簽協議書,對贍養費的給付也沒共識,那麼想要求贍養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訴請另一方未來須付贍養費。 只是民法1057條的法律規定,雖然看起來是在保障夫妻中處於經濟弱勢的一方,不過事實上,法院對於生活陷入困難的認定很嚴苛,因此想透過法律途徑拿到贍養費,成功機率並不高。 蔡惠子律師就指出,在實務上,除非是臥病在床的重症患者如植物人,或是已經無就業能力的老婆婆,法院才會認為這種人會因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
知識四:贍養費金額依當地公告的平均消費性支出為準
即使向法院訴請支付贍養費成功,也不要期望可以獅子大開口。因為贍養費的給付金額,法官是根據各縣市政府公告的當地人民平均每月消費性支出,為參考依據。以92年台北市政府的公告為例,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才約24,000元,其他縣市還會更低,想要到大筆贍養費並不容易。
知識五:中途停止支付贍養費,另一方可以請法院強制執行
而在法官判決後,雖然可以按月拿到贍養費,但也可能遇到中途停付的情況。以張美瑤為例,若前夫柯俊雄若干年後,不再繼續付贍養費,她該如何自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