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論述
夫妻財產分配,弱勢獲保障
文/尤美女(執業律師並擔任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田庭芳(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
立法院完成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三讀,攸關婚姻經濟弱勢因他方不支付生活費、扶養費、贍養費又惡意脫產致無法分配剩餘財產之困境,有了突破性的規定。即將來經濟弱勢之一方,只要提供低於十分之一之擔保金即可假扣押對方之財產,使對方不再能藉脫產而逍遙法外,置婚姻中之經濟弱勢於不顧。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與五百二十九條的通過,終於使得不盡責任又惡意脫產之一方不再可以為所欲為,因弱勢之一方可以用低於原請求金額十分之一的擔保金,假扣押對方之財產,匡正過去未能體認夫妻弱勢一方需求之不當法制設計。
以往經常發生夫妻離婚前,經濟強勢之一方早已將財產脫產,俟經濟弱勢之一方欲請求時早已無財產可供分配。去年夫妻財產制全面修正時,雖然增訂追加計算與追回之制度,請求權人可以將對方過去五年所脫產之財產追加計算回來,若對方已脫產殆盡,尚可從惡意第三人追回。
但無論如何,追加計算或追回均屬事後救濟,未若於對方脫產之際即予以凍結來得有效。但因法律實務上,法官均要求提供三分之一之高額擔保金始能凍結對方財產,使得經濟弱勢之一方因無法提供高額擔保金而眼睜睜看著對方脫產。
此種不合理現象,於今日修正通過之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以防止婚姻經濟弱勢之一方因無法提供高額擔保金,而不能凍結惡意脫產他方之財產的弊端。
此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發動,必須係基於離婚或死亡等婚姻關係消滅事由或改定夫妻財產制之情形,而在包二奶之事件,台商將財產移轉至大陸,而將妻子、兒女以及債務留在台灣,影響台灣之子女及配偶的權利甚鉅,台灣配偶未必想離婚,卻想要保障財產。去年夫妻財產制修正時雖增訂台商配偶可以用其他重大事由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並且提供擔保假扣押台商之財產,但是依照舊民事訴訟法規定,台商可以聲請法院命配偶限期起訴,但因配偶因不想離婚而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又尚未確定,以致無法起訴請求財產之分配,他方即可請求法院撤銷假扣押,將財產啟封而逕行脫產。
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正,於第五百二十九條增訂,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者,如已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擬制為已起訴,對方即不可請求撤銷假扣押而脫產。但為免被扣押財產之一方財產長期被凍結,故此次民事訴訟法增訂,聲請假扣押之一方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否則他方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這兩項條文雖只是此次民事訴訟法大幅修正之一小部份,卻解決了婚姻弱勢之一方長期受困於對方脫產而一籌莫展之困境,賦予經濟弱勢之一方對抗脫產之武器,使長期不盡責任、惡意脫產之一方不再能夠任意得逞,誠屬一大進步!然而,民法親屬編修正路漫漫,仍有許多條文急待修正,期待更多關心性別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