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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什麼狀況下,可請求離婚?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96.05.23修定如下)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 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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