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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非父母之家人能有探視權嗎?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三重劉先生問:
因胞兄過世不久,我大嫂即剝奪了我爸媽探視孫子的權利,只因之前的一點小小誤會,如今演變成沒有任何情分,大嫂一再地偷偷搬家,不留下任何訊息及聯絡方式。
可憐的爸媽為了看孫子不惜任何代價追查,雖然問出他們的下落,但終究還是只能偷偷摸摸跑去學校偷看,而且得囑咐小朋友千萬不能告訴她媽,不然我大嫂又會搬家。
我想請教的是,小孩畢竟還是姓劉,兩個小孩也都與我們有血緣關係,她能剝奪我們家人的探視權嗎?如果真的要採取法律行動,我們有勝訴的機會嗎?

律師楊擴舉答:
《民法》中有關探視權的規定,是規範夫妻離婚後,沒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一方,與子女間會面交往的方式,相關條文並無祖父母與未成年孫子女會面的規定,因此劉先生的父母沒有法源依據要求大嫂一定要讓公婆探視孫子女。
但如果有事證可以證明劉先生的大嫂不適合擔任小孩的監護權人,則劉先生的父母即可依《民法》規定,以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而以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第一順位的身分,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權。

不適任才能改監護權
若經法院調查確認劉先生的大嫂確實不適合擔任小孩的監護權人,則法院就會以小孩最佳利益為前提,將監護權改定給劉先生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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