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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家暴訴離 可否請求贍養費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春嬌被家暴多年,陸續有到警察局備案,長久來,春嬌每天擔心受怕,小心防範著先生的暴力行為,近日更害怕的離家出走,先生則以此為由不准春嬌回家,春嬌不知道該怎麼辦。她想申請離婚,又害怕沒有工作的她會無法生活下去,想請問她的情況是否可以請求贍養費?

秀蕊律師解析: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因此請求給付贍養費的前提,必須是因為1.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2.須請求權人無過失。

至於所謂「陷於生活困難」,學者指因健康狀態或年齡關係,雖以期待其從事職業或因欠缺職業上知識,不克從事相當活動,最高法院判決80年台上字168號民事判決認為,以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不能維持生活而陷於生活困難為已足,非以其有無謀生能力為衡量之唯一標準。

因此,如請求權人因無過失,判決離婚而生活突然頓失依靠,確有不能維持生活之具體情事,譬如重病、智障、不識字、照顧幼子無法工作等,得請求給與相當的贍養費。

案例中春嬌因長期遭受婚姻暴力,如法院准予判決離婚,會視春嬌的健康、年齡、是否有謀生能力等因素,綜合考量是否就春嬌之請求判准贍養費,至於贍養費給與數額,法院判決實務會斟酌妻之身分、年齡及自營生計能力與生活程度並其夫之財力如何而定(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號民事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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