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
離婚討夫房產 應備繳貸款資料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林女士問:
我是一個結婚二十一年的職業婦女,老公有外遇已有數月不曾回家,只會打簡訊口頭關心,對家裡的一切幾乎不聞不問。前幾年購屋,登記在他的名下,但大多數金額及房貸都是我支付的,他之前的薪資雖不多但有給我,今年可說已不管了,但他卻有錢可借給那個女人,並帶她吃好的、出去玩。我想和他離婚,請問可否爭取房子?
律師丁昱仁解析:
林女士想和先生離婚,若雙方都有意願結束婚姻關係,只要簽妥離婚協議書,並由兩名離婚證人簽名,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即可。因此林女士可以說服先生,以兩願離婚方式對你們最好,但條件是他要承認房子實質上屬您所有並願意返還,這樣雙方就可在離婚協議書中載明,並一同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可。
可要求還所繳房貸
反之,若先生不同意離婚,林女士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就林女士來信所述,您先生有外遇且數月不曾回家,若您能確實舉證先生有與他人通姦或惡意遺棄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您就可以蒐證外遇證據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至於房子歸屬問題,在離婚官司中法官會一併處理,林女士需整理好相關繳納房貸的資料,用以證明房屋僅是登記於先生名下,但實質上是您所有,就算不能證明是您所有,至少可要求先生將先前您繳納的房貸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