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
夫外遇 可聲請假扣押薪資養家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我先生離家半年,他外遇有女人,先前他還有拿生活費回家,但從這個月起就不拿了!他說除非我答應離婚,不然他一毛錢都不會拿回家,他說:「要錢就去告我呀!」我有三個小孩最大的十歲,我先生在警界服務,他很懂法律,難道我真的無路可走嗎?請問哪裡可尋求法律資源?如果告他該怎麼做?官司費多少?有較省方法嗎?因為我沒有錢,現在生活都成問題。
法律解析:
如果本身沒有工作、收入,存款也不多,可考慮到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並申請扶助,一旦條件符合標準,該基金會就會指定律師免費協助你打官司。
若無意離婚,可考慮到法院聲請假扣押丈夫每月三分之一的薪資,做為家庭費用、子女扶養費,可檢具丈夫匯款紀錄等資料向法院解釋,丈夫以前每月給付家用而今卻拒絕給付。但聲請假扣押時讀者需提供聲請金額的十分之一作為擔保金,如獲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可以該會的保證書取代。
反之,如果有意離婚,則可到法院以丈夫惡意遺棄為由提出離婚訴訟,並可同時爭取子女監護權、扶養費,及要求丈夫給付精神慰撫金、或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原則上請求離婚、附帶子女扶養費的裁判費是三千元,其他金錢方面的訴訟則需視請求金額來計算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