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
在別人住處裝設竊聽器,當心觸法
*資料來源:金門日報/金門地檢署供稿
小明與小華為夫妻,惟小明因認小華有外遇,致雙方感情不睦,進而分居,詎小明未經小華許可,於民國98年6 月上旬某日,未經小華同意,擅自進入小華個人所有管理使用中之位於金門縣金城鎮某公寓2樓居所內,推由友人阿強在該址客廳電視機內及臥室冷氣機內,裝置針孔攝影機,竊錄小華及友人阿龍在該址屋內之活動。嗣後小明即對小華及阿龍涉及通姦罪提起告訴,並提出竊錄影像相片為證。請問:小明及阿強上開行為有無觸犯法律?
法律解析:
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本條第1項所謂「無故侵入」,指於無正當理由情形下,以身體事實上進入於他人所支配住宅等場所之積極行為;「隱匿」指使人無法或難以發現其所在之藏匿行為;「留滯」乃消極留處某地而不離去之行為。
本條第2項所規定之隱匿或留滯,乃指其原先進入之行為,並非法所不許,例如有得到居住人之同意,但於許可理由消失後,例如居住人要求離去,持續置身其內而不退去之消極行為。而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該條規定必須是「利用工具或設備」,因此若只是單純利用自己的視覺、聽覺或記憶等去竊知他人私密之行為,例如以耳朵附牆,聽取隔壁鄰居之屋內對話,非該條處罰範圍。
本件小明及小華既已分居,小明對於小華個人所有之居住處所即無權再予進入,若欲進入,須得小華之許可,若縱使小華該次同意小明進入,若在進入後,小華又反悔要求小明離去,小明亦須離去,否則即觸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罪。依案例情形,小華根本沒有同意小明及阿強可以進入其住處,所以小明及阿強之無故侵入行為,可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又小明推由阿強以針孔攝影機裝置於該址客廳電視機內及臥室冷氣機內,此係以錄影竊錄小華及阿龍居家生活情形,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