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
夫離家出走,該如何訴請離婚?
春美的丈夫光雄在生意失敗後,便離家出走,由春美一肩挑起養家的重擔。兩年過去了,光雄對春美與孩子不聞不問,春美與孩子們也早已習慣沒有丈夫、沒有爸爸的生活。春美看透光雄的自私與無情,她很想跟光雄做個徹底的了斷,她應該怎麼辦?
詳解:
依據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九十一年六月修正後的民法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也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光雄離家出走,他和春美不但沒有共同居住的事實,光雄亦未負擔任何家計,甚至有長達兩年的時間對家庭不聞不問,春美可以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判決離婚的事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因為「惡意遺棄」是一種主觀心態,比較不容易認定,所以在法律實務上,有的人會先提起「請求履行同居之義務」的訴訟,不聞不問的一方,如在法院判決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就形成「惡意遺棄」的事實,可據以訴請離婚。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