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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經濟狀況是否占有爭取監護權之優勢?

雪嬌與坤成談離婚談了好多年,卻因女兒萱萱監護權該歸誰的問題,而無法達離婚成協議。雪嬌認為打從小孩出生後都是自己在費心照顧,坤成每天早出晚歸對萱萱不聞不問,根本沒有資格與她爭萱萱。但雪嬌的經濟條件沒有坤成好,她擔心離婚後法院會將萱萱的監護權判給坤成。

過去的法律是父權優先,不論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監護權原則上都歸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社會團體的努力,法律在八十五年做了修正,目前對子女監護權之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五款之規定,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之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監護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因此,爭取子女監護權時,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雪嬌的經濟條件雖沒有坤成好,但只要足以達到維持溫飽即可,並不需要和坤成比財富能力。

此外,即使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被判給一方,並不表示另一方與子女的親屬關係就此消失;所以如果萱萱的監護權被判給雪嬌,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坤成一樣對女兒萱萱有撫養的義務,仍應負擔撫養萱萱所需的費用直至其成年為止。

一般而言,如果是由法院來判決的話,大概每一個月每一個孩子是二萬元左右,不過,這二萬元是由父母雙方依其經濟能力共同來負擔的,如果父母經濟能力相當,那就一人分擔一半,也就是各付一萬元,不論監護權在哪一方都一樣。

另無監護權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有探視權,法院會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而若有監護權之一方,阻止或妨礙他方行使探視權,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如果萱萱被判給坤成,只要雪嬌發現坤成對萱萱有未盡照顧的情事,仍可以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三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要求法院改定萱萱的監護權。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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