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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兩小無猜自願上床 這樣有犯罪嗎?

一、案例事實
王阿貴,17歲。陳小美,差一天滿16歲。阿貴與小美是青梅竹馬,感情很好,隨著年齡增長兩人更是「老公」「老婆」不離口,彼此的動作也愈火辣,終於在小美滿十六歲之前夕,二人忍不住發生性關係,小美回家後,被媽媽發現異常,追問之下知道與阿貴發生性關係,決定提出告訴。

二、法律解析
請聽我說
阿貴的說法
我的確與及小美發生性關係,可是那是小美同意的,我又沒有強迫她,而且我真的也有愛她,大不了我娶她嘛,我犯了什麼罪?
阿貴的爸爸
我們阿貴平常很乖,反而是這個王小美每天來纏著我們阿貴,害阿貴書也唸不好,一定是她引誘阿貴,王小美才是犯罪的人。現在竟然告阿貴妨害性自主,真是莫名其妙。
王小美
我和阿貴是真心相愛,而且阿貴說要娶我,我也想嫁他,我不想告阿貴,可是媽媽堅持一定要告。
小美的媽媽
阿貴這小子一副固人怨,整天游手好閒,偏偏小美又喜歡他。我早就在注意他,免得我寶貝女兒吃虧,竟然防不勝防,氣死我了,我一定要告到他去坐牢,這樣才能保護小美。

法律解析
阿貴與小美雖然是你儂我儂兩情相悅,也是小美同意與阿貴發生性關係,但是因為小美未滿16歲,法律上認為小美還沒具備完整的性自主能力,因此她的“同意”在法律上是不算數的,仍然視為不同意,所以阿貴的確犯法了。犯的是與幼年男女性交罪,須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由於阿貴未滿18歲,而且小美是自願的,所以可以判輕一點或者免除阿貴的刑罰。
還有,阿貴未滿18歲,小美未滿16歲,雙方都是自願,法律上有所謂兩小無猜條款,就是要告了法院才審理,不告的話,法院就是知道了也不辦。這叫做「告訴乃論」「不告不理」,如果小美的媽媽或爸爸同意不告的話,那麼阿貴也不會有事,或者,小美的媽媽告了之後,在第一審判決前同意撤回,也等於是不告了的意思,法院就不會再管這件案子了。因此,重點在如何說服小美的媽媽不告,而不是娶小美就沒事。如果小美媽媽堅持要告,阿貴就只能請求判輕一點了。
法律不是雙方告到法院以後才用的,而是要用在前面、用在事情發生之前,就像是醫學上研究預防重於治療,法律也一樣,也重視預防重於治療,就像本案,如果阿貴與小美知道滿16歲以前,男女的性同意能力都不算數,有可能被告去坐牢,再怎麼樣都可以忍一下吧!如果不知道,可以打電話諮詢。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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