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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離婚協議書 該怎麼寫?

照目前實際情況,離婚協議書會有如下條款事項應考慮並記戴:

一、雙方同意離婚,並偕同到戶政機關登記。

二、未成年子女監護:雙方所生子女○○○(姓名)的監護權由夫或妻行使,(或共同行使)。

1.子女探視:未行使監護權的父或母得探視子女。
2.探視方式:可以自由約定,通常是每月的第一、三個週末可將子女帶至未任監護權的父或母家中居住,時間星期六早上10點至星期日晚上6點。寒假其中兩週、暑假其中一個月可與未任監護權的父或母居住。
3.子女扶養費:由未任監護權的父或母按月支付每名子女現金新台幣○○○元,於每月五日前?款至他方指定的帳戶。給付至子女成年之日(滿20歲)為止。若有連續兩期未付,視為全數到期。
4.子女教育費、其他雜支:依照雙方約定。

三、夫妻財產:

1.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所有,他方不得爭執。
2.雙方拋棄對他方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3.妻方為夫方債務(如○○銀行貸款)之保證人者,夫方應於○月內向債權人(即○○銀行)除去妻方的保證責任,如有遲誤,夫方應給付懲罰違約金○○元(債務額50%)。
4.婚姻期間各自所生負債,各自負責。
5.給對方的贍養費或精神賠償金:依照雙方約定。

四、分居條款: 如任一方於簽署本離婚協議書後二個月內仍未偕同辦理戶政離婚登記,而雙方已事實上分居,雙方同意分居期間上述第二條約定仍生效。

離婚協議書上另需兩位離婚證人簽名蓋章,記載上身分證字號及住址。

離婚協議書上也要註明關於金錢的給付(如:子女扶養費、贍養費、損害賠償……等),最好到公證人處公證,並約定如未給付得逕付強制執行,如此可以簡化日後求償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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